2020/10/15
近日,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
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,
明确自2020年9月1日起,
包括预防性疫苗,滋补药品,保健药品,
脱发、美容减肥类等在内的
八类药品不得进入《药品目录》,
明确原则上《药品目录》不再新增OTC药品等;
还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办法。
咦?这些药品不给报?
是医保变“小气”了嘛?
那都有哪些药品不能报销?
哪些可以用医保基金支付?
Part.1 以下药品不纳入《药品目录》
(一)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;
(二)含国家珍贵、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;
(三)保健药品;
(四)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;
(五)主要起增强性功能、治疗脱发、减肥、美容、戒烟、戒酒等作用的药品;
(六)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,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;
(七)酒制剂、茶制剂,各类果味制剂(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),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(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)等;
(八)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。
Part.2以下五类药品,经专家评审后,
直接调出《药品目录》
(一)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、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;
(二)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;
(三)综合考虑临床价值、不良反应、药物经济性等因素,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;
(四)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《药品目录》的药品;
(五)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。
Part.3以下三类药品,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,
可以调出《药品目录》
(一)在同治疗领域中,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;
(二)临床价值不确切,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;
(三)其他不符合安全性、有效性、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。
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,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。
Part.4可以用医保用药支付的药品
参保人使用《药品目录》内药品发生的费用,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:
(一)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;
(二)诊断、治疗与病情相符,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;
(三)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,急救、抢救的除外;
(四)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,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;
(五)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。
Part.5药品的支付办法
国家《药品目录》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“甲类药品”和“乙类药品”。
参保人使用“甲类药品”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;
使用“乙类药品”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,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。
“乙类药品”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。
那“甲类药品”“乙类药品”都是啥呢?
“甲类药品”是
临床治疗必需、使用广泛、疗效确切、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。
“乙类药品”是
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,疗效确切、同类药品中比“甲类药品”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。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“乙类药品”管理。
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《药品目录》的民族药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“乙类药品”管理。
中药饮片的“甲乙分类”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。
Part.6保健药品不纳入医保,是“小气”吗?
看到上述保健品等八类药品不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,有朋友产生疑惑,不是一直说医保药品要扩大保障范围、提升保障水平嘛,这是变“小气”了吗?
非也。
对此,《新京报》刊登的一篇观点文章或许解惑:
提升患者福利的“大方”和严控开支的“小气”,本质上是为了“惠民生”,是精准保障。
因为,有退出才会有进入,且《药品目录》清退的力度越大、准入的门槛越高,保障升级的空间也就越大。在过去,滋补类药品、保健药品、辅助药品等占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当比例,把这些非必需药品调出或排斥在外,方能纳入更多急需药品,更好地保障治病所需。
不过,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,如果这些被调出目录的药品是你的“必需”,那就要考虑善用商业保险来承担这笔开支了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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